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维护承包人利益的有效保障,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初设计的初衷是为了维护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并没有直接指向建筑工人,而是以承包人为媒介,通过保证承包人的合法权益,进而间接维护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赋予了承包人权利救济方式,极大的维护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一、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及《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仅包括承包人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的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将承包人的损失(主要指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排除在外。
二、有权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适用于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1)工程的发包人、总包人、分包人三方共同签订合同,总包人、分包人连带享有优先权。
(2)发包人与总包人签订合同,总包人再与分包人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发包人与分包人之间没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发包人对分包人没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3)发包人指定分包人,施工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指定特定项目由第三人作为分包人,承包人仅承担配合盖章等手续的义务,则在分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形成了事实合同关系。此种情形下,指定的分包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三、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
(一)工程质量合格,是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前提
对建筑工程而言,工程质量涉及广大民众的生命安全,与民生息息相关,是建筑工程的生命。因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以工程是否合格为前提。
(二)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不以施工合同有效为前提条件
优先受偿权是《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赋予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一项法定优先权,目的是保障施工人能够及时取得工程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并非排除适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条件。只要工程款数额能够确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承包人的优先权即受法律保护。
(三)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及《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从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承包人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或者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因此,提醒承包人,当发包方未支付工程款,自身的权利受到妨害时,应当积极行使权利,以免过了时效。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建筑工人相对于发包人来说处于劣势地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赋予了承包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武器,有利于促进建筑行业市场秩序的稳定与发展,保护弱势一方的利益。